健行科技大學宿舍生活記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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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培養住宿學生優良生活行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學生宿舍生活評比,除現有規定外,依本辦法施行之。

第三條:各項加扣點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 合於下列者,應予加一點:
1自動為公服務者。
2反映非住宿人員進入宿舍區者。
3勞作教育認真執行者。
4寢室常保整潔,足為同學表率者。
5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加一點者。

二、 合於下列者,應予加二點:
1對增進宿舍安全及安寧有助益者。
2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3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4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加二點者。

三、 合於下列者,應予加三點:
1反映重大危害,因而免除發生危害者。
2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加三點者。

四、 合於下列者,應予扣一點:
1宿舍內大聲喧嘩,不聽制止者。    
2私自更換寢室者。    
3無正當理由晚歸者。
4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破壞環境衛生或違反宿舍規則,情節輕微者。
5未經許可擅自出入或前往有禁制規定之處所,而情節尚輕微者。
6擅自翻動他人物品或將公共設施私自搬離,情節輕微者。
7未依規定參加室長大會者。
8借用備份鑰匙者。

五、 合於下列者,應予扣二點:    
1因過失損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2規避公共服務者。
3未按規定停放自行車、汽車、機車等
4無正當理由徹夜未歸者。

六、 合於下列者,應予扣三點:    
1故意毀損公物者。    
2行為造成本身或陷不特定他人於危險者。
3上述行為屢犯,不聽制止者。

七、 凡違反本項各行為遭一次記扣達三點或累計扣達六點(含)者,即寄發「行為改進通知單」予家長,並副知導師及系輔導教官。

八、 為使住宿學生有改過、銷過之機會,每一扣點可以二小時之「愛舍勞動」 折抵。

第四條:
一、 住宿學生之加扣記點,得由各樓長及輔導人員簽報生輔組長同意後即生 效(簽報單如附件二),並由輔導人員登載於住宿學生生活輔導記錄欄內,定期辦理統計。
二、 住宿學生加扣點折抵達「退宿」標準十五點(含)時,輔導人員即應簽報召開住宿學生生活輔導會議,由學務長主持,總教官、生輔組長、班導師、承辦教官、輔導員及宿舍幹部依狀況參加,共同議決處分,簽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三、 住宿學生之加扣記點得列為申請續住核准之參據。

第五條:凡違反左列住宿規範之一者,予以記過以上處分,情形嚴重者得予以勒令退宿。
一、 宿舍內酗酒、爬牆、賭博(打麻將)、鬥毆、吸煙、偷竊(依法究辦)者。
二、 攜帶異性同學及非住宿生留宿者。
三、 有攜帶、儲存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品等違反宿舍安全之事者。
四、 未經准假擅自外出三次(含)以上者。
五、 逾時歸反宿舍一學期達六次(含)以上者。
六、 不愛惜宿舍設施,故意破壞者(損壞部分需按市價賠償)。

第六條:住宿學生因不當言行嚴重影響管理規範者,得召開住宿學生生活輔導會議,共同決議議處,並簽請校長裁處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簽報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