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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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92年5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92年6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名稱

94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為增進學生住宿品質、維護宿舍安寧與衛生,使住校學生安心求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3條 住宿申請

住宿申請以一學年為原則,未按規定時限內辦理者,以棄權論。

(一) 舊生: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依公告時間內提出下學年住宿申請。

(二) 新生:凡四技一年級新生(研究生除外)家居住苗栗(含)以南,基隆(含)以北原則住校, 如床位不足分配時,家居較近之學生或有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准者,可免住校。

第4條 住宿分配

為協助新生適應環境,預留適當比例床位予新生,剩餘床位提供舊生分配。

一、 保障床位資格:

(一) 行動不便者。

(二) 家逢急難變故、低收入戶者(持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 僑生、外籍生、離島生(隻身在台者)。

(四) 擔任宿舍自治幹部學生。

(五) 曾擔任宿舍工作熱心服務之志工學生。

(六) 原住宿期間表現優良者(依加扣點數計算)。

二、 床位分配:

採用順位法依序如下:

(一) 保障床位。

(二) 五專、二專、四技一年級新生。

(三) 二技、研究所新生女生(遠道者)。

(四) 二技、研究所新生男生(遠道者)。

(五) 其他在校生。

第5條 宿舍進住

一、 住宿期間為註冊日起算前三日至期末考結束後三日止,詳細時間以公告為主。

二、 進住時,憑學生證、繳費收據或生輔組開立之住宿證明向宿舍管理人員領取鑰匙。

三、 住宿生進住宿舍時、由各室長核對寢室設施財產,遇有缺損立即向樓長或輔導人員反映, 以明責任;學期間退宿由宿舍輔導人員指派各樓長清點;學年結束統一由宿舍輔導人員辦理住 宿生離舍驗收,合格離宿之學生統一辦理保證金退還作業。如發覺有不當損壞時,應依期主動恢復原狀或由保證金抵扣賠償。

第6條 退宿

一、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 畢業、休學、退學、轉學。

(二) 學年結束。

(三) 勒令退宿。

(四) 有特殊原因申請經核准退宿者。

(五) 作息時間及生活習慣嚴重干擾他人,確實無法改善者。

二、 退宿學生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領取退宿申請表,向宿舍輔導人員辦理退宿手續。

(二) 因故核准退宿者,其住宿費退費原則如下:

1. 住宿未逾全學期1/3者(依學校行事曆計算),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2/3。

2. 住宿後逾全學期1/3者,但未逾全學期2/3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1/3。

3. 住宿逾全學期2/3者,不得請求退費。 4. 住宿日由開學日起算。

(三) 住宿生如有毀損公物者,於賠償(復原)經輔導人員簽證後,始得請求退還住宿費及保證金。

(四) 應屆畢業生須於畢業典禮翌日起,第五日下午十七時前遷離宿舍,如有延修者得留宿至學期結束公告離宿時間為止。

(五) 下列情形辦理退宿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1.勒令退宿者。

2.自願性於學年(上、下學期)中申請退宿或不續住者。

(六) 下列情形辦理退宿者,保證金予以退還:

1. 畢業

2. 休學

3. 退學

4. 轉學

5. 經核准在案之校外實習

(七) 寢室內如有未清理乾淨遺留任何物品離宿者,將從保證金扣除500元/人做為清潔費用。

 

第7條 寒暑假住宿申請

一、 申請條件:

(一) 確實留校參加暑修、研習、實驗或工讀之學生。

(二) 須於假期期間進行社團活動之學生或社團。

(三) 外籍生、僑生及隻身在台之離島學生。

(四) 其他特殊原因。

二、 申請期限:依學務處公告之規定時間內提出。

三、 合於申請條件之學生或社團須填具申請表,交至宿舍服務台領取繳費單,在期限前完成繳費,並由生輔組分配床位。

四、 收費:申請寒暑假住宿以天計費,每日100元,但不受理未滿一週或不連續住宿之申請。

五、 寒暑假住宿期滿結束,退宿需經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完成退宿程序。

六、非宿生因校外實習或暑修需要可申請住宿,需繳交押金伍佰元,並依上述二至五條規定辦理,完成退宿程序始能領回押金。

第8條 宿舍一般事項

一、 為培養住宿學生愛惜公物與資源,其應於第一次繳交宿舍費時一併繳納保證金,每人二千元 ,於破壞公物時直接扣款賠償,不足時依價差補足;個人保證金用完後須另補交二千元保證金,保 證金於畢業、離校或學年結束不續住宿舍時,無息退還。

二、 為瞭解舊生住宿之意願,凡經公開抽籤(或申請核准)而公告於安全名單之內者,須於公告 期限內繳交保證金二千元以為確定(繳交住宿費時即無須繳交保證金),未於安全名單內者,依順序 列入候補,俟有多餘床位,再行公告通知繳費。

三、 為培養住宿生合理使用能源之習慣,依使用付費之原則,每人每學期(以四個月核計)用電基 本度數為二百度,同寢室超過合計之基本度數所需之電費,由該寢室住宿生共同分擔並由保證金中 扣除。

四、 為要求住宿生必要之睡眠時間,宿網開放時間為當日凌晨五時至翌日凌晨一時止。

五、 個人物品應妥為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不得要求學校賠償。

六、 總務處或相關單位得於知會學務處及宿舍輔導人員後,進入宿舍及寢室修繕、施工、電力檢查 或辦理相關事務。

七、 學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對宿舍進行安全、衛生等檢查。

八、 為提升宿舍生活品質,住宿生聯誼會得依程序自行訂定「生活公約」。其內容不得與本辦法牴觸。經決議通過之「生活公約」全體住宿生必須遵守,違者視情節處申誡以上處分。

九、 學期間有因相處溝通問題或床位未滿額者,住宿生需接受床位調整之安排。

十、 學生宿舍床位安排一間至少三人入住,未達此數,無異議由宿舍管理人員調房,不願併房者。則一房二人者每人需繳交19,500元,一人一房者需繳交39,000元。

第9條 宿舍停車場管理

一、凡住宿之學生均得申請,每人以每學期申請一次為限。

二、停車證依年度別以學校標誌製作設計核發,並黏貼於機車牌照上,以利識別與查證,若申請人數超過現有規劃之停車位,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三、停放之車輛應遵守停車規定,並接受管理員之指揮,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車輛,則由肇事人負賠償之責。

四、宿舍管理員負責停車場之秩序及安全維護。

五、廠商、洽公及來賓之車輛,須辦理登記並依管理員之指揮停放。

六、機車停車證不可轉讓、仿冒、虛報遺失,如有違犯,除撤銷其停車證外並予以上鎖及扣點處分。

七、違規停車(如未張貼停車證或停於阻礙交通、大門口禁止停車區域等)管理人員得予以上鎖,領回時須提出證明文件,且予以扣點處份,如屢勸不聽、態度惡劣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簽請議處。

八、本校非住宿生之機車,不得停放於宿舍停車場內,如未遵照規定,經糾舉不聽告誡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簽請議處。

第10條 住宿生應遵守事項

一、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 門禁時間為每日晚上十二時至翌日早上五時三十分,除經完成外宿申請或事先請假獲准外,不得隨意進出,若有病痛就醫及緊急事故需外出者,須填寫外出登記。

三、 寢室內及走廊應經常保持整潔,各寢室室長應負督導之責。

四、 出入宿舍大廳時,不可穿著拖鞋或不雅服裝。

五、 交誼廳使用時間: 0700-2300時。

六、 學生宿舍內禁止大聲喧嘩、談笑、播放音響以免妨礙他人。

七、 寒暑假放假前,及申請退宿同學離校前,務須在室長督導下,打掃清潔,經宿舍輔導人員檢查後,始可離校,違反規定者,本人、室長均予處分。

八、 住宿期間應接受指導參加宿舍內各項安全教育。

九、 宿舍會客應於指定處所進行。

十、 住校學生應按指定之寢室及床位就寢,不得擅自更動、頂讓床位。

十一、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責任,若有損壞遺失,應依規定賠償,退宿離開之前由室長點交。

十二、 在宿舍區不得有吸菸、嚼食檳榔之行為。

十三、 住宿生不得進入異性宿舍及留宿非住宿人員。

十四、 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十五、 住校學生不得在寢室內私裝插座,使用電爐、電鍋、電湯匙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秩序物品;違者,初犯沒收實物,再犯者勒令退宿並予議處。(如因故發生火災,除家長應負賠償責任外,當事人應負刑事之責)

十六、 不得在宿舍區內從事炊事、焚燒物品或燃放煙火。

十七、 不得在宿舍區內有打麻將、賭博、酗酒、爬牆之行為。

十八、 不得有惡意損毀公物之行為。

十九、 不得有攜帶、內儲存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等違反宿舍安全之情事。

二十、 不得邀約外人在宿舍集會或從事未經本校核准之活動或商業行為。

二十一、 不得有偷竊之行為(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退學處分)。

第11條 獎懲

一、 凡有促進學生宿舍公益之學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敘獎,表現優秀學生可擔任宿舍志工,享有下學年優先住宿權(惟不得超過宿舍床位之1/30)。

二、 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校規行為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議處或依本校學生宿舍生活記點辦法予以扣點,嚴重者並勒令退宿。

三、 凡違反宿舍規定遭勒令退宿之學生,一律不退住宿費,在學期間不得申請住宿。

12條 網路使用依「本校校園暨宿舍網路管理細則」辦理。

13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