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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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本宿舍機車停車場之車位申請、分配、停放、停車證製發使用、註銷、安全及清 潔維護等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宿舍機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宿舍機車場範圍包括宿舍內停車場及宿舍外牆範圍車位。

第三條 停車證申請及分配
一、停車證申請 凡具住宿生資格者均得申請機車停車證,每學年申請一次為限,每次限申請一張。申請人填妥「停車證申請單」後,經由宿舍工作人員審核,並按車位分配原則依序核發停車證。
住宿生:
1.住宿生於收到宿舍通知後,須持申請停車有關資料證明文件(駕、行照)向服務台領取停車證。
2.住宿生申請機車停車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內申請。
3.非本校住宿生機車不得停放於宿舍機車場內,經勸導不從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簽請議處。
二、停車位分配順序 停車位如無法滿足所有申請人數,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第四條 停車證製發使用
一、停車證由管理部門以學校標誌依年度別設計製作核發。
二、機車停車證應置於牌照上,俾利識別與查驗。
三、領有停車證人員應於申請停車原因消滅時,向一樓服務台辦理註銷手續。
四、停車位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如經查獲即註銷原分配之停車位,並禁止其再申請之資格。
五、車輛變更時須檢附行車執照及原停車證憑以向一樓服務台辦理變更。

第五條 車輛停放管理
一、進場車輛應遵守停車秩序並接受管理員之指揮,不聽指揮或違反規定者拒絕其停放,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車輛者,則責由肇事人負責賠償。
二、警衛人員應隨時巡查有無車輛進入違規停放。

第六條 違規罰則
一、汽車停車證不可轉讓、仿冒、虛報遺失,如有違犯除撤銷其停車證外並依情節輕重依校規究辦。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因人員疏失對各項設施造成損害者,駕駛人應負責賠償並依法辦理。
三、違規停車(如未張貼停車證或停於阻礙交通、大門口禁止停車區域等)管理人員上鎖者,領回時應提出證明文件且予以扣點處份,如屢勸不聽、態度惡劣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究辦。
四、違規停車被上鎖者,如破壞鎖具,拒絕開鎖的同學,除取消在學期申請停車資格外,並請賠償同等型式之鎖具,另視情節依校規簽請處分。
五、進入宿舍區之汽車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及本校有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大門警衛加以警告,加鎖或舉發。經告誡三次以上者,應予撤銷停車證。
六、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應依本校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並列整齊,若於車道之出入口及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任意停放者得逕行舉發經大門警衛查獲屬實者,將予以上鎖及扣點處分。

第七條 本規定如有修訂另行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