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8.20修訂、88.10.06修訂
92.05.26修訂、91.03.01修訂
93.11.12修訂、96.06.26修訂
97.01.17提學生獎懲會議修訂
98.03.13校務會議通過
100.6.8學生事務會議及100.6.22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健行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為樹立本校學生敦品勵學、愛國愛人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紀念章、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
第三條 本校對學生之懲罰,分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定期察看。
五、退學。
六、開除學籍。
第四條 嘉獎三次作為記小功乙次;記小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乙次;申誡三次作為記小過乙次;記小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乙次;記大過三次應予退學。
第二章 獎勵
第五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二、禮節週到,品行端正,有具體事蹟。
三、推動校園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有具體事蹟。
四、拾物不昧。
五、參加各種活動或競賽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六、擔任學生自治幹部或社團工作人員,表現優良。
七、熱心助人、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者。
八、改過遷善確有事實可考者。
九、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六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記小功:
一、 服務公勤,熱心公益,足為楷模。
二、禮節週到,品行端正,足為楷模。
三、推動環安衛事務,有具體優異事蹟。
四、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成績優異,足為楷模。
五、擔任學生自治幹部或社團工作人員,表現優異。
六、熱心助人、見義勇為,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七、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七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記大功:
一、合於前條各款,事蹟卓著,應特別褒獎者。
二、對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事蹟卓著,提升校譽者。
三、有特殊之義勇行為,事蹟卓著。
四、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八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紀念章、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
一、德智兼修,手腦並用,言行舉止,恪守校訓、經常合於優良標準,足為同學表率者。
二、熱心公益,績效卓著,為社會所稱頌者。
三、冒險犯難,捨己救人,堪為國民矜式者。
四、記大功滿三次,未受任何處罰者。
五、在學期間絕無曠缺課、請假、遲到、早退者。
六、有其他特別善良行為,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議決者。
第三章 懲罰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禮貌不周,言行不檢有失學生儀態者。
二、 擔任自治幹部或社團幹部,未能善盡職責。
三、在公共場所擾亂秩序者。
四、不愛惜公物、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而未釀成事件發生。
五、私自張貼公告(海報)或毀損(妨害)合法張貼之公告(海報)。
六、擅自移動公物或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七、無故不參加校內一般集會者。
八、違反網路使用規範。
九、經師長約談無故不到或不聽從善意指導者。
十、以跟蹤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情節較重或屢戒不悛者。
二、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
三、無故不參加校內外重要集會。
四、毆人或與人互毆。
五、拾物隱匿不報者。
六、擅入未經許可進入之教室、宿舍或實習室。
七、欺騙、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
八、住宿生未經室友及宿舍管理人員之同意而留宿他人者。
九、在校內吸煙、酗酒、賭博、嚼食檳榔者。
十、未按規定騎乘或停放自行車、汽、機車等。
十一、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十二、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十三、觸犯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法規,情節輕微且有悔意者。
十四、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經查屬初犯且情節輕微者。
十五、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前條各款情節嚴重或累犯者。
二、校內外滋事,情節重大,有損校譽。
三、考試舞弊者(參照學生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四、侮慢師長,侮辱、誹謗、脅迫他人,情節較重者。
五、竊盜、侵占、詐欺、貪瀆。
六、偽造、變造文書。
七、不法持有違禁藥物、毒品或危險物者。
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式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九、其他觸犯國家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
十、偽造、變造文書或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十一、販賣非法(無版權)光碟或複製未經授權之軟體或具合法版權書籍(刊物)等違反智慧財產權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二、其他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退學:
一、違犯第十一條各款,情節重大或累犯者。
二、積滿三次大過。
三、學期操行成績不滿60分。
四、學期中曠課達45小時以上。
五、在定期察看期間,再犯校規達記過一次以上。
六、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七、參加不法幫派組織經查屬實者。
八、竊取學校試題或冒名頂替考試或請他人代替考試者。
九、犯有重大過失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議決應予退學者。
十、在學學生參與校外考試有代考或重大舞弊者。
十一、非法入侵各式電腦系統情節重大者。
第十三條 定期察看:學生行為符合第十二條退學規定,但深具悔意,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給予自新機會者,得予以定期察看。
定期察看者之獎懲、操行成績計算及撤銷程序如下:
一、 因觸犯前條第一款或第六款至十一款原因受定期察看處分者,應同時發布2大過2小過之處分。
二、 發布定期察看之日起操行成績以60分為計算基礎。
三、 次學期操行成績達75分以上且獎懲紀錄經功過相抵後未達3大過者,得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撤銷定期察看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開除學籍: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嚴重。
二、毆打師長,情節嚴重。
三、偽造或冒用他人學籍證件混取學籍者。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學生獎懲,除重大(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定期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須經獎懲審議委員會議通過,簽報校長核定外,其餘由學務長核准執行之。
第十六條 為謹慎處理學生懲處,學校獎懲審議委員會審理有關重大懲處時,除通知有關系(科)主任、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必須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說明事實經過(學生報告完畢即行離席)以維護學生之權益。
第十七條 學生之獎懲,除依照第二、三兩章各條規定外,並得視學生下列各點情形酌情審議:1、行為動機、目的2、行為時所受之刺激3、行為手段4、行為人生活狀況、品行5、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6、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7、行為後態度等。
第十八條 凡學生懲處之過程,應重視其教育性並由適當人員給予輔導與協助。
第十九條 學生受申誡以上處份或大功以上獎勵,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銷記錄。定期查看,退學、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請改過愛校服務教育輔導辦法,申請接受教育輔導,俟通過教育輔導合格後註銷原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懲處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之言行仍受本規定規範,予以獎懲;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二十四條 學生獎懲紀錄作為評定學期操行資料,依操行成績評定辦法之規定分別予以加分減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