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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7 61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10 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161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

中華民國102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6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福利金及互助金適用資格如下:

     一、福利金:依人事室提供之教職員名冊,且需雇用半年以上者為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二、互助金: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概以到職後,繳交互助金之日起生效,離職之日起失效)。

第三條 本福利金及互助金之來源如下:

    一、福利金來源如下:

     ()福利社收益全部。

     ()販賣機收益全部。

     ()餐廳收益全部。

     ()場地租借費全部(需扣除必要之直接支出)。

     ()推廣教育盈餘之5%

     ()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費之全部。

     ()學校酌量補助。

     ()其他收益。

    二、本會互助金由全體會員每人每月扣繳一百元。

第四條 本福利金及互助金應分設專戶儲存,不得移作他用。其孳息分別歸入各自帳戶內。

第五條 專任教職員工之福利互助事項暫定如下:(嗣後視經費運用之情形得增加互助項目)

()退休、資遣補助。

()結婚賀禮。

()生育賀禮。

()醫療給付。

()喪亡給付。

()慰問給付。

()其他給付。

第六條 凡繳納本校互助金人員,如遇前條各款情事者,暫依下列規定標準慰問或補助之(但嗣後視經費實際狀況,得增減補助標準)

()退休、資遣補助:(檢附奉准退休或離職文件)

  1.  參加互助會滿五年以上,經核准退休、資遣者給付貳萬元,增加一年增給壹仟元(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合計最高參萬元整。

  2.  因傷殘而退職者給付參萬元,傷殘退職給付應檢具公私立醫院傷殘證明。

()結婚賀禮:

  1.  會員結婚致送賀儀貳仟元(需檢附結婚喜柬)。

()生育賀禮:

  1.  會員本人或配偶生育每次致送賀儀貳仟元(需檢附出生證明申請)。

()醫療給付:(需檢附診斷書及繳費單據)

  1.  因病傷醫療藥材費用,除健保給付外,自付之住院醫療費每次超過伍仟元以上時,其超過部份得補助百分之 五十,但每年以補助貳萬元整為限。

  2.  因公傷醫療藥材費用,除健保給付外,自付之住院醫療費,得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年以補助貳萬元整為限。

  3.  傷患醫療住院之伙食費、健康檢查、美容外科隱疾及附帶住院治療,均不予補助。且自付費用之申請補助,應檢附住院證明及醫療費收據明細。

()喪亡給付:(檢附死亡證明,由受益人具領)

  1.  會員死亡,給予公賻金參萬元整。

  2.  因公喪亡者,給予公賻金伍萬元整(因公之認定,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 慰問給付:(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會員家庭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之火災、水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致財物受損時,致送慰問金貳仟元整。

  2.  會員家屬喪亡者致送公賻金伍仟元整,家屬以會員之一等親(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

  3.  會員本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三天以上)者,致送慰問金貳仟元整,且每人每年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其他給付:(檢附會議記錄)年度節慶致送全體會員禮品或禮品代金,各項支付視需要狀況,提經委員會議決辦理。

第七條 參加人申請各項慰問補助慶賀等費用時,應於事情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以棄權論。

第八條 本會福利金及互助金收支帳目於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時公布一次。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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