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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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7年 6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0月 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1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福利金及互助金適用資格如下:
一、福利金:依人事室提供之教職員名冊,且需雇用半年以上者為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二、互助金: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概以到職後,繳交互助金之日起生效,離職之日起失效)。
第三條 本福利金及互助金之來源如下:
一、福利金來源如下:
(一)福利社收益全部。
(二)販賣機收益全部。
(三)餐廳收益全部。
(四)場地租借費全部(需扣除必要之直接支出)。
(五)推廣教育盈餘之5%。
(六)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費之全部。
(七)學校酌量補助。
(八)其他收益。
二、本會互助金由全體會員每人每月扣繳一百元。
第四條 本福利金及互助金應分設專戶儲存,不得移作他用。其孳息分別歸入各自帳戶內。
第五條 專任教職員工之福利互助事項暫定如下:(嗣後視經費運用之情形得增加互助項目)
(一)退休、資遣補助。
(二)結婚賀禮。
(三)生育賀禮。
(四)醫療給付。
(五)喪亡給付。
(六)慰問給付。
(七)其他給付。
第六條 凡繳納本校互助金人員,如遇前條各款情事者,暫依下列規定標準慰問或補助之(但嗣後視經費實際狀況,得增減補助標準)。
(一)退休、資遣補助:(檢附奉准退休或離職文件)
1. 參加互助會滿五年以上,經核准退休、資遣者給付貳萬元,增加一年增給壹仟元(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合計最高參萬元整。
2. 因傷殘而退職者給付參萬元,傷殘退職給付應檢具公私立醫院傷殘證明。
(二)結婚賀禮:
1. 會員結婚致送賀儀貳仟元(需檢附結婚喜柬)。
(三)生育賀禮:
1. 會員本人或配偶生育每次致送賀儀貳仟元(需檢附出生證明申請)。
(四)醫療給付:(需檢附診斷書及繳費單據)
1. 因病傷醫療藥材費用,除健保給付外,自付之住院醫療費每次超過伍仟元以上時,其超過部份得補助百分之 五十,但每年以補助貳萬元整為限。
2. 因公傷醫療藥材費用,除健保給付外,自付之住院醫療費,得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年以補助貳萬元整為限。
3. 傷患醫療住院之伙食費、健康檢查、美容外科隱疾及附帶住院治療,均不予補助。且自付費用之申請補助,應檢附住院證明及醫療費收據明細。
(五)喪亡給付:(檢附死亡證明,由受益人具領)
1. 會員死亡,給予公賻金參萬元整。
2. 因公喪亡者,給予公賻金伍萬元整(因公之認定,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六) 慰問給付:(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會員家庭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之火災、水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致財物受損時,致送慰問金貳仟元整。
2. 會員家屬喪亡者致送公賻金伍仟元整,家屬以會員之一等親(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
3. 會員本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三天以上)者,致送慰問金貳仟元整,且每人每年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七)其他給付:(檢附會議記錄)年度節慶致送全體會員禮品或禮品代金,各項支付視需要狀況,提經委員會議決辦理。
第七條 參加人申請各項慰問補助慶賀等費用時,應於事情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以棄權論。
第八條 本會福利金及互助金收支帳目於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時公布一次。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