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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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1年9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健行科技大學為增進教職員工福利,並發揚互助精神,依組織規程第44條規定,設置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聘請校內有關主管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以不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限,連聘得連任,其餘委員由全校教職員工推選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全體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4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於委員中遴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另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推薦,經本會同意後任命之。前項總幹事與幹事皆承委員會之命,辦理本會一切事務,均為無給職。
第5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福利互助基金籌措事項。
二、互助金扣繳標準之議定事項。
三、福利計畫之擬定及推行事項。
四、福利及互助實施辦法之釐訂事項。
五、各項福利及補助給付標準訂定事項。
六、互助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七、福利金及互助金發放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福利及互助事項。
第6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須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表決時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7條 本會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另定之。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